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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10-10-16 18:24  作者: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来源: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预防教学事故的发生,增强教师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影响的程度可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1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他人代课;

    2 在讲课中有不健康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3 未按期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

    4 课堂上衣冠不整、上课抽烟;

    5 对学生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置之不理;

    6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故意宣传不健康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3)因工作失误造成教材、考试试卷错订、漏订,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

    4)未经批准,随意增减教学计划课时或变更教学内容;

    5)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平时成绩或漏报学生成绩;

    6)课程作业不按要求进行布置或批改;

    7 酒后进课堂、进考场;

    8 讲课无教案或整个教学过程无完备教案。

    9 上课时接打手机或BP机;

    10)因工作失误向上级业务部门漏报学生考试名单,造成学生无法考试;

    11)一学年内已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严重不健康的内容;

    2)泄露市校自开课试题内容,利用工作之便改动学生的成绩;

    3)监考人员帮助考生作弊或造成考场雷同;

    4)在阅卷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更改学生成绩;

    5)殴打、辱骂或体罚学生;

    6)一学年内已发生三次严重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各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务处,经院、系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核定后,根据事故的等级按下述原则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本部门或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一半。

    2、严重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

    3、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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