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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教学管理规程 时间:2010-10-16 18:26 作者: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来源: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常规是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及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教学计划应体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反映专业教学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等方面的关系,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第三条 各院系应根据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教学计划指导意见制定各专业教学实施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省电大教务处。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要充分使用自开课的权限,优化课程比例,遵循基础理论“必需、够用”的原则,精选专业课程,增强实践教学课时的比重,着力培养动手能力强,就业面广,一专多能,一人多证的应用型人才。增加实践教学课时的比重,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加大选修课程的比例,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充足的优质课程资源,使传授知识、培训技能与素质教育融合一体,构建宽基础、多方向、重发展、适应多种职业需要的课程体系,逐步搭建通识课程群组、基础课程群组、拓展课程群组、实践课程群组为框架的课程平台。要将学生的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工作贯彻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课程的开设顺序的调整,须经系、院领导提出,教务处同意,报请省电大批准。课程教学时数的调整应由系、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每学期教学课务安排由各系、院依据各专业教学实施计划进行。课程周课时数应以教学计划规定的时数为准,系、院教学课务安排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经审定后由各系、院送达任课教师。教务处对课时计划进行监控。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七条 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着教育质量。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并具备较为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高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讨教育规律,投身于教学改革。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以认真负责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对待教学。
第九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安排,各系院应在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并进行资格审核。授课通知书由各系院下达。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要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系院、本人各保存一份以备查。课程表由各系院编排,课程表排好后不得随意变动,教学任务不得私自交换和转让。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学任务通知书和课程表为凭。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不得缺课或私自调课,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时数。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一般要提前一周履行调课手续,由系、院负责调课,报请教务处批准,并由院系负责提前通知到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除授课外,不仅要承担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教学研究等工作,还要指导实验、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及与本课程有关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二条 备课是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圆满完成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做到不上无准备之课。
第十三条 上课前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教学目的广泛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学笔记。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个别差异,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以便教学从实际出发。
第十五条 备课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对于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仪器、药品、材料以及其它教具、图表、幻灯、录音、录像、多媒体课件等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第十六条 教案或讲稿是上课的依据,所有任课教师都要认真编写。任课教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应提前一周写出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其内容包括:每章节(单元)的目的要求、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时间分配以及教具、相关课件的配合使用、课外作业等。
第十七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研究、讨论。各系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课堂教学,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的试验和研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智力的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应当做到:观点正确,概念清晰,论证严密,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要有足够的信息量,及时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讲普通话;板书清楚得当,书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探索,把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统一于教学过程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直观教学启发学生抽象思维,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第五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主要环节。系、院要充分重视实验课教学,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验动手机会。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巩固和验证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如数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选定合适的实验教材,制订实验课程教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应由业务素质高、实验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并严格按照试验操作规程主持指导该课程的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在每次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及药品、标本的准备情况,向学生讲清实验要求,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全面观察学生的实验过程,重点指导关键性操作步骤,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实验结束后,教师检查学生的实验结果,验收实验设备,审核实验记录,批阅实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教师对学生的实验课成绩要进行严格考核,做出全面评定。实验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情况(包括实验仪器操作使用技能的掌握、实验方法的运用、实验过程的顺利程度等)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实验态度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教师要积极探讨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手段,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辅助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方式,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则应采取个别辅导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时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答疑,注重启发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对学习好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更深的问题,对基础差的学生要耐心辅导,使其掌握好课本内容,完成基本学习任务。
第七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三十二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作业的内容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既有利于知识的巩固、记忆,又利于培养技能。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颁布。布置作业的次数,因文理专业不同和课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不能全部批改者,应由系、院领导根据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核准确定,但不得少于总量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的作业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三十六条 开放教育学生的平时作业是形成性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课教师要格外重视。成绩评定要恰如其分,要尽量避免因平时作业而影响学生期末总成绩的情况发生。同时,各科平时作业、形成性考核成绩汇总表,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八章 教育实习与专业教学实习
第三十七条 教育实习和专业教学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环节。教育实习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习、课程教学实习、课外辅导工作实习、社会调查研究等;专业教学实习主要包括工作见习、野外实习、基地实训等。
第三十八条 系、院领导和指导教师必须按照教育实习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开展组织和指导工作,全面完成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对教育实习的正确认识和责任感,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实习指导能力,了解该专业教学实际,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知识。
第四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考核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和记载。
第四十一条 专业教学实习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时间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
第四十二条 专业教学要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教师加强指导工作,按其性质和要求认真拟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要求、地点时间、方式方法等。妥善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过程中各环节的指导工作及结束后的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实习和专业教学实习质量。
第九章 毕业作业
第四十四条 毕业作业是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作业对学生查阅文献资料、调查研究、设计实验、分析研究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综合训练。
第四十五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对毕业作业工作的领导。成立毕业作业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小组的任务是:①制订毕业作业工作计划;②组织并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③组织指导教师并分配其指导任务;④审定毕业作业成绩;⑤推荐优秀毕业作业并组织好答辩工作;⑥做好毕业作业的总结工作。
第四十六条 毕业作业的选题必须与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相符,与学生所学的知识相关,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第四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其职责是:①审查学生的毕业作业选题,指导学生写出论文提纲或实施计划;②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收集并运用资料开展研究的方法;③及时了解毕业作业的进展情况,对学生遇到的问题予以指导和解决;④客观评定毕业作业成绩。
第四十八条 毕业作业的成绩分为评语和评级两部分。评语内容包括:学生对毕业作业的态度;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情况;论文内容的思想性与科学性,论点和论据的正确性与论证的逻辑性和深广度,文字结构的严密性;设计内容的完整性与先进性,设计结构的合理性,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等。毕业论文的评级按上级规定进行评定和记载成绩。
第十章 成绩考核
第四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一条 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实验、作业等完成情况,参加课堂讨论情况,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等。考查方式除记载学生平时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成绩外,还可以采用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加强考试组织工作。教务处要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各系、院领导密切配合。系、院领要妥善安排组织好考前复习、辅导、命题(自开课程)、评卷、试卷分析、总结等各项工作。同时,做好考前对学生考风考纪及诚信教育。
第五十三条 考试命题是一项严肃工作,命题的原则和要求是:①命题必须覆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范围;②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灵活运用的能力;③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比例要适当;④题量的大小要与考试时间的长短相一致;⑤命题要使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能够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⑥试题应按水平相当的程度一次出A、B两套,一套作为本学期考试用,另一套留作他用。命题的同时应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实现标准化考试。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各项规则。如果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学校查处。
第五十五条 评卷采取集体评卷的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阅卷、登分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写出试卷分析与考试成绩一并交系、院办公室,经系、院领导审查后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与保管工作。命题教师、印刷和保管人员必须严格对试题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内不得销毁。
第十一章 教学评价
第五十七条 教学评价是检查、检验教学工作实际效果的重要手段。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五十八条 教学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定期集中评价两种。日常评价工作由系、院领导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教师教案和作业批改情况等方式进行,以便及时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以改进教学工作。定期集中评价指学校督导室、教务处统一组织开展的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以及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主要通过普遍征求学生意见、听课评课、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系、院推荐,学校评定授予“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执行《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经教学评价和多方面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经系、院提出,学校核定,予以更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教学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严重事故。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难以胜任教学。
3、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六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考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教学档案
第六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研究逐年积累的教学资料,可以不断地改进教学,为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因此要求各系、院必须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六十四条 教学档案包括:
1、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2、通用和自编教材的目录和样本;
3、每学期各门课程任课教师一览表;
4、课程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
5、试卷及试卷分析;
6、各种评教材料;
7、各种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及总结、教学经验交流材料、教学检查及评估材料、教学研究刊物等;
8、课程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
9、实习计划和总结、典型教案等;
10、优秀毕业生论文及评价意见;
11、学生考核成绩、实习成绩、毕业生质量调查报告。
12、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成果统计表;
13、其它有关教学的资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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