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以及省校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三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的纪录和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校、各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7、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准备以下材料:
1、在校生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新生由所在毕业高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
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
3、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
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和存折账号。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学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学院院长为组长,各年级班主任为成员的资助评审工作组。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班级人数少于20人,要求全部参加)。
第九条 根据贷款申请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把贷款的名额给予确实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每年5月,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国家生源地贷款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第十一条 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认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填写诚信贷款信誉承诺书。
第十二条 班级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生源地贷款申请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学院资助评审工作组。学院资助评审工作组按要求认真评审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汇总材料交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将名单录入江苏省资助系统,上报省校审核。
第十四条 省校审核通过后,学校从江苏省资助系统下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打印加盖学校公章并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每生一式两份发放给申请学生。
第十五条 每年7-8月申请学生持加盖公章和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与其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地贷款申请受理机构共同办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教育局或资助中心负责具体受理。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份,申请学生携带在所在地的教育局或资助中心办理的生源地贷款受理合同和证明到学校,办理录入回执。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份,省校根据学校申请贷款明细,将贷款金额打入学校财务账号。学校根据学生贷款明细和在校实际情况,把贷款金额打给学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将对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监督,并填写跟踪调查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对借款学生进行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讲解还贷的流程和方法。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督促学生到开发银行系统内做毕业确认工作,并做好学生的信用还贷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贷款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3、将资金任意挥霍,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