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
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定比例及标准
(一)等级、金额、比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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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每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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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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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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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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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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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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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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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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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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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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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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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重复享受不同等级和类别的校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方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5、积极参加学校公益劳动。
(二)获奖学金学生,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校级奖学金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基础,按学生实际得分确定奖学金的人数与等级。
2、获得一等奖学金者,必修课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三名),体育成绩合格。
3、获得二等奖学金者,必修课成绩必须平均在80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六名),体育成绩合格。
4、获得三等奖学金者,必修课成绩必须平均在75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十名),体育成绩合格。
注:以上所有等级奖项,若班级总人数少于30人的,学习成绩要求在班级名列前五名。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校级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4、发生打架斗殴者;
5、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6、因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
7、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四、评选程序与要求
(一)一等奖
1、每年12月份进行评选,各学院以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的成绩(合格且无补考现象)为基础,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参评学生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2、各学院组织初评,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工作处。
3、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4、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 二等、三等奖学金
1、二等、三等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学院根据自己专业特点调整制定,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2、财务处直接将二等、三等奖学金划拨到各学院帐户,学校统一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学院院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人数少于20人班级,全部学生参加)。
(四)各学院将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校内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要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感恩母校、回报社会。
(五)各学院要实行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