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定办法》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我校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推荐名额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
国家助学金按省校下达的评选指标为准。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学院按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热爱劳动,保持清洁整齐;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6、积极参加学校公益劳动。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4、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5、发生打架斗殴者;
6、未经请假,有三次夜不归宿者。
四、评选程序
(一)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二)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省校。
(五)学校接到省校批复后,将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助学金发给获助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按10个月发放)。
五、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学院院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人数少于20人班级,全部学生参加)。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要教育获资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要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立即停发学生的国家助学金:
1、学生在贫困生认定时提供不实情况而被认定为贫困生的;
2、在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被认定为不属贫困生范围的;
3、资助学生有违纪现象,或有用助学金请客、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六)被取消和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在贫困生中增补。
六、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