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与奖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省校下达的评选指标为准。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贫困认定),生活俭朴,自强自立,热爱劳动,勤俭节约,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各科成绩必须平均在75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十名),体育成绩合格。
6、积极参加学校公益劳动。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4、发生打架斗殴者;
5、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四、评选程序
(一) 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省校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二)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省校审批。
(五)学校接到省校批复后,将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五、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学院院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人数少于20人的班级,全部学生参加)。
(四)各学院将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