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
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中的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后勤处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1、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2、负责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管理体系。
3、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4、协助调解学生与用人部门的矛盾与纠纷。
5、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及发放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七条 学院职责
对申请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库,推荐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加强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单位的联系,掌握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和动向,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档案;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协助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用工单位职责
制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细则,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保证学生劳动安全;做好在岗学生的管理考核,并做好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记录;若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调整,则需办理学生应聘手续;根据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勤工助学岗位和薪酬标准,如确有需要,须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即可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条 严格控制设岗数量,原则上涉及到全校性的学生管理服务岗位(图书馆、食堂、宿舍等)及全校性突击劳动可设勤工助学岗。勤工助学办公室要积极为学生联系适合学生参加的校外勤工助学岗。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设置程序:由拟设岗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初向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每个勤工助学岗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在每学期初统一审批固定岗位。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倾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的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未受过纪律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学有余力,有特长的学生。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实行公开招聘,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学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后,参加勤工助学招聘会,用工部门择优录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部门勤工助学人员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协调更换。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特困生视困难程度由所在学院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一人双岗。固定岗位每学期可换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六章 劳动报酬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范围在每月150-200元之间;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范围在每小时8-10元之间;
学校可根据岗位重要性的不同、劳动强度的不同,合理拉开薪酬档次,实行按岗定酬。
第二十三条 报酬发放
1、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出勤和工作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以下简称《工资发放表》),于次月的前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
2、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对《工资发放表》无误后,按照程序将工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校园卡;
3、勤工助学办公室定期公布各用工单位的发款情况,如出现勤工助学学生投诉,在落实所反映问题属实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