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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学工处 作者:学工处 时间:2014-09-25 10: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评和评价。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部分?;舅刂什馄腊枷肫返滤刂?、课程学习素质及身心发展素质等三项内容。发展素质测评包含学习能力、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及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等四项。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应本着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测评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一学年为单位,每年9月测评,毕业班5月份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在引导,评定结果由班主任向学生反馈,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改善、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80分)

第六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政治素养、学习态度和文明素养三个方面。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民主测评分+奖励加分+处罚减分

(一)思想品德素质

1、政治素养(25

A、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理论政治学习,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B、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有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C、诚实守信,考试不作弊;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正确使用助学贷款、助学金,按时履行还贷义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

2、学习态度(30

A、认真做好大学生涯规划与设计,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步(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B、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出勤,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C、积极参加教学、实践等活动,按要求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文明素养(25

A、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B、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资享受。

C、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行文明,服饰整洁得体,举止大方;注重自我修养,男女交往文明。

D、弘扬传统美德,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

(二)奖励加分

l、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和预备党员者,分别加4分和8分。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受到学校表扬的,每次加5分;受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0分。

3、被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每次加5分。

(三)惩罚减分

1、每旷课一次减4分,迟到或早退每次减2分。

2、在教室、宿舍检查中被评为差的,当天值日生每次减4分,其他成员减2分。

3、有吸烟、酗酒、违规使用电器、拥有管制刀具等现象的宿舍,责任人每次减5分,责任不明确的宿舍成员每人减3分。

4、有夜不归宿行为的,每人每次减8分。

5、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警告处分的每次减1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减20分。

6、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每次减5分。

7、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缴纳学费(贷款审核通过的视为缴费)的,每人减10分。

8、一年级学生,参加校规校纪和安全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减5分。

第七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采取班级同学互评(占60%)和班主任测评(占40%)的方式进行,按照要求逐项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同学互评得分=∑每人对该同学测评分值之和(去一个掉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参加测评人数-2

测评分值=互评分值*60%+班主任测评分值*40%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年度中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3、因个人原因使学校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4、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5、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80分)

第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是指对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所做的评价。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数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该学年加权平均分计分。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补考通过的,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计算中以60分计算,未通过的按照正考实际考分计算。

第十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方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身心发展素质测评(40分)

第十一条  身心素质测评由心理素质测评分和身体素质测评分组成。

(一)心理素质测评(20分)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精神面貌。

2、性格开朗,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4、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

(二)身体素质测评(20

1、认真上好体育课,无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现象。

2、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创新测评和处罚项三部分组成。

发展素质测评分=能力测评加分+创新测评加分-处罚分

一、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的排名适当加分;

2、学习进步的学生按照一定比例适当加分。

说明:学习能力加分项目由学院制定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确定考评等级;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确定考评等级;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确定考评等级。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优秀

合格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8

4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5

2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3

1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2

0.5

说明:

①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予以相应考核等级加分。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

②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③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5计算。

④校级社团干部参照学院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

⑤校、院级学生组织中各部门成员、干事的加分标准:考核优秀加2分,考核合格加1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

⑥学校心理信息员考核优秀加2分,合格加1分,不合格不加分。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参加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徐州校区服务总队,并获校级表彰的,加4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五)文体活动加分(包括运动会、辩论赛、演讲比赛、演唱比赛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学院级

2

1.5

1

0.5

校级

4

3

2

1

省校、市级

8

6

4

2

说明:

①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②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③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④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校级、市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六)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等级

省级

省校、市级

校级

加分标准

12

6

2

2、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2分。

二、创新测评

第十四条  创新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学科竞赛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学院级

3

2

1

0.5

校级

5

4

3

1

省校、市级

9

7

5

3

省级

15

11

9

5

国家级

20

15

10

8

说明:

①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②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按前款原则分别加分。

③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④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三、处??鄯?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若有下列情况,按要求扣除相应分数:

1、无故不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每次扣2分;

2、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失误或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倒扣相应等级的学生干部奖励最高加分。

第四章  测评过程及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测评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测评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测评实施办法,负责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相应成立测评工作组,由学院负责人、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并将测评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由各教学班提供,学院测评工作组会同教务处、宿舍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在评选学生先进个人及评定奖学金时,作为申报材料之一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先进个人及奖学金评选时原则上按照评选所规定的比例,选取综合素质得分位于前列的学生,其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不得低于64分。

第十九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并且其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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