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则
1、学生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参加学习、劳动、集会、军训和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有事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申明请假理由。因病请假,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如有紧急情况,则必须使用电话或书面材料申明请假,事后当面销假。
3、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还要上报校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可。
二、请假程序
1、学生本人先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由(病假需有医务证明)及请假时间。
2、按照审批要求到班主任或相关部门审批。
3、批准后,假条由班主任留存,请假1天以上者,存根送宿管科留存。
三、请假权限
1、一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报学院备案;
2、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审批;
3、一周以上,由班主任签字,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需电话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由班长代为办理请假条。
2、学生在假期满后仍无法到校,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亲自打电话向班主任或学院领导解释原因,获批方行。超假不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五、销假
学生需在规定返校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时间按旷课处理。
六、其它
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准。
3、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
4、原则上一个班在同一时间内请假人数不得超过10%,一学年因事请假次数超过上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