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就业新形势,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指导,规范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管理,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人社厅有关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院、招生就业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小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计划,进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总结;传达上级部门下达的通知及文件精神;对各院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检查各学院进行就业指导,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和将毕业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统计、上报整理归档等工作;维护就业信息网;引进用人单位,组织校园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就业手续;办理高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全院就业服务工作其它相关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就业服务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其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各学院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学院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准确传达给毕业生;成立就创业指导办公室,组织上好就业指导课、创业指导课,为毕业生就业、创业进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开展专场招聘会,本着优中推优的原则推荐毕业生到优秀企业就业,形成良性循环,并及时报招生就业处备案;组织毕业生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向学校招生就业处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做好毕业生相关资料的收集、上交及发放;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企业调研等工作;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要实施三年不脱节,通过各种平台与毕业生保持长期联系,及时完成其它就业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配备具有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课教师,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提高求职技巧。
第七条 全面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就业指导课为在校生必修课程。就业指导课要保证质量,旨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和就业观。
第八条 各学院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通过各学院学生大会、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就业、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常态化就业指导。
第四章 就业推荐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优秀者优先推荐的原则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 各学院通过联系企业到校开展专场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学校通过每年的春季、秋季校园招聘会集中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协助、督导各学院完成毕业生就业推荐及签约工作,确保应届毕业生6月底前初始就业率达85%以上,当年年终就业率达96%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杜绝毕业生虚假就业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提高就业推荐质量,尽量将毕业生推荐到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发展前景、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就业,确保就业稳定率。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应分别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就业后失业学生台帐,持续做好后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及就业跟踪工作。
第五章 自主择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含自主创业)。自主择业应聘的,学校为其办理自荐材料提供方便;自主创业的,学校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遇到困难需学校及各学院推荐就业的,可与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由学校及各学院积极予以推荐。
第六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以招生就业处为主导,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就业服务网建设与管理,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指导和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广泛联系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招生就业处与各学院对用人单位应进行认真考察,符合学校推荐条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组织毕业生面试。招聘前,要向学生如实公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第二十条 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报到前)赴用人单位前,各学院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遵纪守法、诚信、感恩和适应新环境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就业援助基金,提供专项技能培训和专门就业指导,确定专人负责,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顺利就业。
第二十二条 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工作。各学院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毕业班班主任、辅导员应做好优秀毕业生及困难学生相关资料的搜集及上报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就业跟踪及稳定工作,避免毕业生“闪辞”、“闪跳”造成失业。招生就业处及各学院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失业毕业生再推荐工作,帮助学生再就业。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就业工作量化考核方案》负责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纳入班主任、辅导员量化考核,由各学院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考核的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考核成绩纳入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就业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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