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图书馆管理,促进纸质文献的有效流通,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求,结合本馆实际,现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办理读者借阅证。新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图书馆通知要求,统一办理。 二、读者借阅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三、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借还图书。读者借阅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四、读者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请即至图书馆办公室挂失。因证件丢失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读者在毕业离校前须归还全部图书,注销个人借阅证。 五、读者入馆后,领取代书板。入库选书时,务必将代书板横插在取书的位置,翻阅后如无借书意向,请将图书放回原位,取回代书板,出库时将代书板交还借书台。 六、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涂抹、勾画、批注、撕页破损等情况,如发现有上述情况,须及时申明,并由图书管理人员在污损处作标注。 七、教职员工每证可借图书15册,借期90天;学生每证可借图书2册,借期为15天(遇法定节假日酌情顺延)。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如继续使用,须于到期之前办理续借手续,允许续借一次,教工读者总借期不超过120天,学生读者总借期不超过30日。 八、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图书外借逾期须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天0.1元/册。 九、各类工具书、单本期刊、报纸及典藏图书不外借,特殊情况可持所在学院、部门证明,经馆领导批准方可限时短期借用。 十、教职工退休(调离)、学生毕业(肄业)、参军、休学等,离校前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否则暂缓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十一、以上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读者。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