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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改审计法,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扩大审计监督 范围,提升审计监督效能,着力推进建设人民满意的审计机关和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新审计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扩大审计监督范围,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非国有金融机构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制度改革。
二是坚持权责相统一。新审计法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如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程序,如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等。
三是坚持加强审计监督与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相统一。新审计法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也注意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如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如,为贯彻便民原则,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规定审计机关在通过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等。
新修改的审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审计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相信在广大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新审计法能够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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