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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自然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02 10:17 | 责任编辑:梁燕 | 内容来源:本站发布

 江苏省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根据教育局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研究经费管理,提高自然科学研究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我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校科学技术进步,设立江苏省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我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资助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从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中列支。

第二章项目资助对象

第四条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在职在岗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评定程序:填报《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教务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校批准立项。

校级课题研究期限一般2年,到期不能及时结题自动终止研究。

第六条以下项目在立项评审时优先考虑:

1.具有创新性或应用前景的项目;

2.能为申报更高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的项目;

3.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申报的项目;

4.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对学校相关学科建设,以及对科技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或有特殊贡献的项目。

第七条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请人申报时已有在研的校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2.申请人两年内有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被中止或撤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九条项目主持人不得任意变动研究计划,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教务处审查,财务处审核,并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销。

第十二条校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展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3.项目主持人是否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教务处将作撤项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主持人因长期出国、健康不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主持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

5.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研究项目在研期间,如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获得更高级别基金资助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申请验收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及有关资料提交教务处,申请结题。

2.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第十六条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1.申请结题标准。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具体要求是:

研究项目分为一般项目、一般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三类。

1)一般项目须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1篇,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项目主持人为第一创新者,有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2)一般重点项目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1篇,或者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或有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3)重点项目须发表论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1篇被EISCI收录,或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或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发表的论文,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或获得的专利,或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研究成果必须与研究项目紧密相关。

2.项目完成质量参照以下指标评价:

1)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2)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3)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4)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委托课题着重评价研究成果被委托部门的采纳和认可程度;

5)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何进一步研究计划;

6)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7)研究成果有无剽窃行为。

3.未完成的项目,将作撤项处理。其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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