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表上的特殊记号 |
时间:2023-05-15 08:59 作者:纪检监察 |
招聘表上的特殊记号“我把人事权力用来‘做人情’,违规招聘行政执法大队协管员,辜负了组织对我的信任……”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管局副局长王某接过《立案决定书》,后悔不迭。 2022年12月,淮安区纪委监委第七监督检查室收到一封区委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件,反映淮安区城管局违规聘用协管员问题线索。不久后,又陆续收到市委巡察组、省委巡视组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 “如此密集的线索反映,不会是空穴来风,我们务必认真对待,深挖彻查。”望着手上的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表,调查人员迅速调取区城管局2016年以来录用协管员的相关材料。 根据城管局提供的招聘简章,区城管局招聘协管员必须满足22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条件,其中无违法犯罪证明应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调查人员对照招聘要求,逐一核查相关材料。 “有问题!不少协管员超过45周岁,部分未提供健康证明,还有的缺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我也发现可疑之处,你们看,这些应聘登记表的右上角有铅笔标注的‘王局’‘刘大’等字样。”经过仔细梳理,调查人员很快发现问题疑点。 “‘王局’‘刘大’是什么人?为什么要如此标注?标注又有何作用呢?”调查人员首先找到大队办公室具体经办人刘某了解情况。 “这是不是你的笔迹?为什么在登记表上做标注?”调查人员开门见山。 “是我的笔迹,但是我……我记不清了。”望着放在桌上的登记表,刘某支支吾吾回应。 “为什么部分标注人员的材料里会缺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你有无认真履职,有无按照要求进行审核?”面对调查人员一个接一个的提问,刘某低下了头,这才讲出事情的原委。 原来,标注“王局”“刘大”等简称的分别是经局领导、大队领导介绍报名的熟人。刘某知情后就在表上进行标注,简单“审核”后,将报名材料交由时任大队长王某决定聘用名单。王某看到标注时,也就心领神会予以录用。 “名单是否经过集体研究?”调查人员追问道。 回忆起几年来的经历,刘某十分肯定:“从来没有经过大队班子会研究,用不用都是王某一句话的事。” 不仅如此,2019年2月,王某被提拔为城管局副局长后,还私自修改报名登记表,在原有“大队领导意见”下方又新增“局领导意见”一栏,企图继续攥紧选人用人权。 “继续查,看看到底有多少人不符合招聘条件!”调查人员趁热打铁,向区公安分局发函查询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经过全面核查,2016年至2021年间,淮安区城管局经王某审核决定录用165人。其中,入职时45周岁以上39人,入职时50周岁以上19人,无健康证明10人,无违法犯罪记录18人,公安以外单位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47人,7名协管员在曾受过治安、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被予以录用。 因招聘审核“走过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被予以政务警告处分,王某也被立案调查。 在案件查办同时,淮安区纪委监委强化类案分析、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总结近年来临聘人员招聘、使用、监管等环节存在问题,提请全区开展编外人员用工治理。(通讯员 张凯 谢晓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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