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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财政局编辑:市财政局时间:2025-04-02

 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 培训效率和质量,保障培训工作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 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 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坚持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核定的年度培训费预算内,务实高效、 精简节约地安排培训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严格控  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 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市级单位培 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 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 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 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 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 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 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 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 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 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 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 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不安排住宿或用 餐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或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各 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 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 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 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 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 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 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 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原则 上培训至县(区),不得下延至乡镇(办事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培训 时间不超过一天或培训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原则上应安排在 市行政中心开展培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在开支范围和 标准内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 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选择高校培训机构的,应 优先选择市内高校。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 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 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 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 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 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 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 请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 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 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 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 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 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提倡师资费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 付;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 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 报 销 。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徐州市市级国库 集中支付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如主办 单位要求承担费用的, 一般应拒绝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离开 常驻地参加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培训期间食宿自理的,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 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单 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 得报销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 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包 括 :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 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  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 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徐 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8〕2号) 同时废止。